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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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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的异议
作者:东正    文章来源:国际部    点击数:1779    更新时间:2012/12/13
1、任何人自商标公告日起3个月内都可以提出异议,不能延期提异议。

2、异议的理由可以包括:
(1)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存在混淆的可能;这种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包括了消费者发生混淆性联想的可能。
(2)欧盟的在先商标已经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或信誉,即使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但申请商标不正当利用了这种知名度和信誉,或者将损害这种良好知名度和信誉。

3、异议提交后经内协局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内协局异议处将正式通知被异议人,并送达异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同时要求被异议人答辩。

4、自异议通知日起2个月时间称为“冷静期”,内协局异议处在双方一致要求下可以允许延期。每次延期为2个月。在此期间,双方可以展开谈判,达成互利互惠协议,从而尽早结束异议。

5、如在冷静期内双方未达成协议,被异议人将在冷静结束日起1个月内提交异议答辩,异议程序正式启动。

6、在异议程序启动后,异议人应提交在先注册商标自异议提交日起前5年的真实使用证据材料,以及证明其异议理由的其他证据。内协局异议处将把这些材料送达给被异议人,同时要求被异议人也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之后,基于双方提交的理由和证据,内协局异议处将依法作出裁定。如异议成立,申请商标将被依法不予注册;如异议不成立,申请商标将被核准注册。

7、经异议不予注册的商标,申请人还可以选择转化欧共体申请为单独个别欧盟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保留原来的申请日。

8、对内协局异议处作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通知日起2个月内,向内协局上诉委员会提交复审。对上诉委员会作出复审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欧盟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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