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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萨克斯”终审胜诉浙江“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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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萨克斯”终审胜诉浙江“玉环”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51    更新时间:2012/12/12
一件“BOGE”商标的初审公告,使得德国ZF萨克斯股份公司(下称萨克斯公司)与浙江玉环博格橡胶有限公司(下称玉环公司)争斗数年,其相关案件历经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相关行政诉讼等多环节,日前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宣判,法院终审认为玉环公司申请注册在橡皮减震器等商品上的“BOGE”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萨克斯公司已经使用并有影响的“BOGE”商标,据此判决维持玉环公司的“BOGE”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据悉,此案纷争始于2001年10月,玉环方迪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玉环方迪)在国际分类表第17类橡皮减震器、橡胶减震缓冲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1692088号“BOGE”商标经过初审并进入公告(此商标于2010年被转至玉环公司名下),随后遭萨克斯公司异议。
萨克斯公司的异议理由为,该公司认为其是“BOGE”商标真正所有人,早在1982年该公司在国际分类第7类、第9类、第12类商品上注册了“BOGE”商标,其中第7类指定商品为减震器等,而由于双方商标完全相同,而玉环公司申请注册的“BOGE”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橡皮减震器等,指定使用商品的销售场所、销售途径和对象完全重合,功能和用途也一样,应属于类似商品。同时,该公司认为,“BOGE”商标是其自创的无含义词汇,具有较高显著性,并且萨克斯公司在中国使用多年,玉环公司理应知晓“BOGE”商标的知名度,涉嫌故意注册涉案商标等。
据了解,萨克斯公司注册在国际分类第7类消震器、双管消震器等商品上的“BOGE”商标(注册号为第160602号),早在1982年7月获准注册,现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
2005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第1692088号“BOGE”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玉环方迪公司不服提出复审,并在2005年7月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支持,萨克斯不服当即提起行政诉讼,得到一审法院支持,此案又发回商评委重审。
2010年8月,商评委二次裁定认为,两件涉案商标未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玉环方迪在离合器垫等商品上申请注册“BOGE”商标的行为,违背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裁定驳回。玉环公司不服,此案再次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法院一审、二审一同认为,比对两件涉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其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近似,因此构成类似商品。依据相关证据,法院同认为萨克斯公司使用在先,并有一定知名度,在两标识完全相同情况下,玉环公司行为有违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据此裁定驳回玉环公司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萨克斯公司代理人江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涉案的两件商标按照国际分类并不相同,其分别属于第17类和第7类,但由于两件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均相同,如果按照常规对玉环公司的“BOGE”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其会引起相关消费混淆、误认。对于法院此判决,江涛认为依法有据。
玉环公司此案代理人江力表示,对于此案,日前该公司尚未决定是否会采取进一步法律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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