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应防止行政干预
商标法修改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首次审议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建议,针对驰名商标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法律中明确防止行政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干预。
据介绍,对于驰名商标的有关条款,委员们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一制度在实施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着企业利用驰名商标做广告宣传、相互攀比、误导消费者的现象。还有一些企业为获取驰名商标保护,不惜虚构商标争议和商标诉讼案件等问题,驰名商标也被错误理解为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权商标”。为此,这一意见要求草案不再规定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另一种意见认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商标法时确立的重要制度之一,那些为公众广为知晓且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确实需要跨类保护,且驰名商标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特别是我国已参加了两个相关的国际条约,有一定的义务。这一意见认为可以保留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但是要根据所存在的问题对驰名商标的定义、适用范围、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举证责任、保护要求等内容作出全面规定,防止对驰名商标认定的行政干预,禁止利用驰名商标违法宣传、误导公众,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等。石秀诗委员表示,他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根据目前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修改、充实,使驰名商标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殿贵认为,把驰名商标和企业品牌连在一起是创品牌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打造品牌文化。但在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获得驰名商标,甚至制造一些假纠纷。在驰名商标这个概念上,法律所规定的实际意义和企业在实际运行中的愿望有差距,造成了对驰名商标的误解,产生了一些矛盾,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法律要有严肃性。
贺铿委员不赞成驰名商标由行政来认定。首先,驰名与否不是行政可以认定的,是由商品使用者认定的。如果大家都认为这个商品好,该商标就驰名了,且行政认定弊端很多。虽然商标局有很多专家,但是很难确定某一商标是驰名还是不驰名,因此,驰名商标不应用行政的办法认定。其次,法律中可以一般性地规定一条,即保护商标的同时,尤其要保护驰名商标。如果商标受到侵权并进行起诉,就要通过法律来保护,所以驰名商标只能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上裁定其确实是驰名商标,可以认定按照驰名商标的规定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