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刚导演曾在不同场合夸奖葛优的声音,甚至戏称,若将葛优的声音注册成商标保证赚钱。声音能注册成商标吗?在以前,这仅仅只是一个笑话,而如今它即将变成现实。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已将声音商标纳入其中,如获通过,声音商标也将正式进入我们的生活。
其实,世界很多国家早已对声音商标作出立法规定,如美国、欧盟、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印度、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声音商标。美国全国广播公司的NBC三响音阶,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第一个声音商标;雅虎公司的 “Y°d“1”成为了印度2003年允许声音商标注册的首个成功注册案例;诺基亚、英特尔等声音也已经在美国、新加坡等国家成功注册。显然,声音商标在我国立法尝试,也符合商标立法国际化发展的趋势。“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各国相关立法的经验同样也颇值得我们参考。
声音商标的规定正式生效,美丽的音符也就不再只是为我们所欣赏,它还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届时难免又会出现一系列竞相抢注的局面,流行音乐、动物的叫声以及其他一系列稀奇古怪的声音,都难以逃脱被抢注的命运。可以想像,有人会把“鸡叫”声音作为肉类食品的商标,有人甚至可能会把“叮咚”的泉水声注册在矿泉水等饮品上,还有人会把“鼓声”注册在乐器等商品上。
类似这样的商标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澳大利亚商标法就规定,不具“识别性”的声音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小孩咯咯笑声用于小孩照顾服务,裁判吹哨声用于运动用品等;再如摩托车的引擎声、机器运作时的声音作为相关商品商标注册时,因缺少识别性而不予注册。我国商标法也有明确规定,直接反映商品原料、质量、重量等特点的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而不予注册。
声音商标还可能会引发一系列侵权问题。时下有一个热播的节目《中国好声音》,那上面所有的好声音都有可能被抢注为商标,而这却有可能会侵犯他人权利。首先,美丽的歌声是有版权的,同时表演者还享有表演者权,若将歌声作为商标注册,则需要征得词曲作者及演唱者的同意。在将演员或歌手的一个特定的语气语调或者口头语注册商标时,消费者通过该声音商标可以立即识别出该名人,那么这种注册还涉及到是否侵犯名誉权的问题。在上述可能涉及侵权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对该声音商标提起异议或者主张撤销,甚至起诉至法院主张侵权责任。
面对上述声音商标所带来的系列问题,我们准备好了吗?鉴于声音商标与文字、图形商标的巨大差异,其申请流程、申请文件、申请时间、申请费用等事项都需要特别规范。声音商标申请后还需要向社会公示以方便查询和监督,这就需要建立声音商标的公告平台,一方面将声音商标通过数字化形式进行存储,并最终通过网络数字化形式进行公告;另一方面还需要建立科学的检索功能,方便社会公众及时查询相关声音商标避免重复注册。国家商标局现行的《审查指南》同时需要修改,其中增设有关“声音商标”的审查部分,要告知社会公众,什么样的声音能作为声音商标予以注册,声音商标之间何为相同,何为近似。面对声音商标可能会出现的系列侵权问题,司法机关还需要逐步完善声音商标的侵权认定标准及赔偿额。此外,声音商标还面临着与传统商标一样的转让、出资、评估等问题,相关工作细则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最后需要指出,这并不意味着在声音等商标正式生效之前,这些标识就绝对不受到法律的保护。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具有标识性的声音等,造成消费者混淆的,经营者还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合法权益。当然,声音商标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商标形式,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可以预见,今后所有具有标识性的要素,诸如气味都将陆续走进我国商标法,但笔者以为,这一切并不会撼动传统文字、图形商标的重要地位,毕竟消费者识别品牌以及口口相传的主要途径,还是依赖于传统的文字商标。在传统商标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再申请声音商标,可谓“锦上添花”,它可以进一步强化企业品牌保护,但却无法替代传统的文字图形商标。
更为重要的是,在声音商标生效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企业申请声音商标的新闻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会大于其商标意义,即便是该声音在商业运作中并不会发挥任何作用,但新闻媒体的炒作却有利于品牌推广,如果从这一意义上讲,企业申请声音商标符合推广战略,但却失去了声音商标原本的价值。总之,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还是应当把主要精力花在对传统商标的推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