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维萨国际服务协会是国际知名的信用卡厂商,其“VISA”信用卡在国内外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第三人杜汉武在2005年将“VISA”标识在啤酒等商品上予以注册。经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被异议商标在啤酒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维萨国际服务协会诉称,其在2005年之前就已经在我国大陆投入大量资金就其注册在第16类“印刷银行卡片、旅行支票”等商品、第36类“信用卡和借贷卡 服务、旅行支票服务”等服务项目上的“VISA”商标进行宣传,已经构成驰名商标,故应该对上述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且见到被异议商标的消费者必然会认为其与原告的VISA信用卡具有某种关联,至少会在看到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时,联想到引证商标。这种混淆或联想必然会造成原告驰名商标识别力的弱化、淡化或驰名商标品牌价值的降低。
1月23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本网图文直播,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