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克拉公司在“1号店”开设网店销售自产的珠宝首饰商品,商品信息中有“18K钻石戒指Cartier款百年经典皇冠钻戒”、“设计风格源自百年经典Cartier(卡地亚)”、“梦克拉多年与提供国际一线品牌珠宝Cartier等钻石生产贸易商合作,共享全球顶级供应链,保证钻石最纯正的切工与优质品质”等内容。惠新公司则是这些珠宝首饰的生产商。
卡地亚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3家被告公司严重损害了其商标声誉,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3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100余万元。
法院认为,梦克拉公司在商品信息中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Cartier”、“卡地亚”字样,吸引消费者对其商品的注意力,具有刻意借助原告品牌吸引消费者的故意,其行为降低了原告商标的标识作用,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这种行为明显属搭乘原告品牌便车、攀附原告品牌知名度和商誉,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同时,法院认为由益实多公司销售、惠新公司生产的商品信息中存在侵权内容,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这些内容未贬损原告品牌,未达到利用原告商标商誉对其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并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的程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