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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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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商标注册
作者:东正    文章来源:国际部    点击数:1515    更新时间:2012/12/13
一、概要 
        伊拉克最早的商标法是1957年7月10日生效的第20号商标法,后经1962年(第7号法)、1968年(第214号法)修订,1977年8月16日生效的第64号法对以上商标法进行了增补。
        伊拉克商标权的获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商品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及彩色商标均可在伊拉克申请注册。
        根据伊拉克商标法,商标注册用商品分为34个大类,第一类别下分商品细目。
        伊拉克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凡是企业或个人用在或打算用在其商品上以区分他人与其商品在生产、选材、处理或销售的不同商品的,具有显著性的标记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它们可以是任何具有显著性的文字、签名、数字、字母、图形、图像、徽记、地址、印章、照片、雕刻以及它们的任意组合。
        当两个或多个申请人同时在同类或相似商品上提交同一份商标注册申请时,商标注册当局只有等利害冲突任一方行放弃申请时,或法庭终审裁定商标注册权归属后再将商标申请公告。
        在肥皂及洗涤用品方面可以不使用注册商标。
        目前伊拉克接受服务商标的申请。适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涉及下列因素之一的商标不得获准注册:
    1.不具备显著性的标记或使用表示商品种类、质量、数量、出的术语及其伊拉克译文;
    2.有悖于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表述成图形,或商标注册当局认为与公众利益相抵触的标记;
    3.与伊拉克成伊拉克以外的国家、联合国以及其他机构的旗帜、徽记、饰物及奖章等相同或相似的标记;
    4.与重要宗教组织之徽章相同或相似的标记;
    5.与“红十字”、“红新月”、“日内瓦十字”徽章相同或相似的标记;
    6.未经许可而使用的他人的姓氏、称号、肖像及其印章的标记;
    7.使用旨在欺骗公众或误导公众的数字、文字及字母的标记;
    8.对商品来源故意进行虚假描述以及刻意模仿、假冒他人商行字号的标记;
    9.商标申请人无法合法地证明声明其商标获得某种奖章或荣誉,或商标所有人获得某种特权或赞助字样的标记;
    10.故意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之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记以期达到欺骗或误导公众的目的;
    11.旨在混淆商品来源、原产地之目的而使用的地理名称标记;
    12.与伊拉克联合抵制协会的标记相同或与伊拉克在先注册的商标、伊拉克徽记或象征相同的标记。

四、申请人资格
    商标的在先使用者或打算使用者有权获得商标注册。

五、商标的申请与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必须包含对伊拉克抵制协会规定的8项标准的回答;
    2.20份商标图样;
    3.商标申请费用根据商品细目的数量而定。商标申请提交以后不得另行增补其他类别。如需增补其他类别,必须重新提交新申请。商标不论为哪国文字均须附上与其相应的阿拉伯文字,而且其阿拉伯文字的字体必须比其原文的字体更大,更醒目。
    (二)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向伊拉克经济部提交。商标注册审查官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将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商标申请人缩小其保护范围或对商标的描述、翻译、使用的方式或区域以及其他因素进行必要的修改,以免与在先注册的商标造成混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商标申请需要修改或被驳回,商标注册审查官将出具书面通知,阐明原因以及其他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商标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30日内就有关问作出回答,否则,该商标将视为自动放弃。
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保护自己的商标。如在伊拉克有住所,申请人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代理向当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在伊拉克没有住所的申请人,必须出具委托书,通过在伊拉克居住的代理提交申请。
        商标申请有关手续必须在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完成。如果因为申请人的原因而延误期限,商标注册审查官将书面通知商标申请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办完所有手续,如在规定期限内商标申请手续仍未办理,视为申请人自行放弃商标注册申请。除基于不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中所列的(2-8)而被商标注册当局驳回的商标申请以外,商标申请人如对其他决定不服的话,可以向伊拉克经济部提出上诉。上诉必须在收到商标注册当局的书面通知起30日内提出。
        接受同意书。
    (三)公告
        商标申请初步审查通过以后将在官方贸易公告上连续刊登3期。
    (四)异议
        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于最后一次公告期后90天内向商标注册当局提交书面异议书。异议期没有宽展。
        商标注册当局在收到异议书后即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异议书送达后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果届时商标申请人未及时提交答辩书,则该商标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商标注册当局可应当事人的申请举行听证会。商标注册当局有权自行决定对他人异议的取舍,驳回或接受商标注册申请,或要求商标申请人在同意某种条件如修改、缩小商品范围、使用方式以及使用区域等前提下核准注册。
        当事人对所作出的决定如有不服,可以于收到通知30日内向法庭提出上诉。
    (五)注册
        商标注册后,其所有人便享有对商标及其核准商品的专用权。如果注册商标是由多个申请人共同注册的,那么,该商标注册权在所有商标注册人中共享。
        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有权进行商标转让或商标许可使用。
        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独占权并有权要求对商标侵权人进行查处并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提出赔偿。
        商标注册后,商标所有人不得擅自更改注册证上指定的商品。如需要更改商品,必须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5年后,该注册商标即获得不可争议性。

六、商标注册有效期与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5年,自申请之日算起,商标续展有效期亦为15年。商标续展申请必须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以前60天内提出。
        续展没有宽展期。如果届时未及时续展,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商标注册期满后30天内提交重新注册申请,在此情况下,原注册证号予以保留,但有效期15年自重新提交申请日起算。
  续展所需文件:
  1.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书;委托书上必须包括有关伊拉克抵制协会所列的8项标准的回答;
  2.商标印版;
  3.6份商标图样。
  因未及时提交商标续展申请和缴纳商标续展费用而被商标注册当局撤销的注册商标,在撤销之日起1年内,他人不得另行提出注册申请,除非商标申请人能证明已撤销的注册商标在撤销之日起2年内没有实际使用该商标,或能证明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和使用商标不会引起混淆或欺诈。
  注册商标的使用包括实际使用其商标或进口带有商标的商品。许可使用人之使用视为商标注册人之使用。

七、商标转让与许可使用
  (一)转让
  商标专用权的转让,除非双方同意,必须连同其企业商誉一同转让。
  如果一企业转让的仅为商标的专用权,那么,该转让人仍可以继续生产和销售其注册商标下的商品;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之企业因某种原因而停业,导致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多名业主,当他们的继承人要求分配注册商标权时,商标注册审查官将根据实际情况,或基于某种条件把注册商标权分配给继续经营该企业者。
  通过转让或其他法律途径获得商标权后,获权人应向商标注册当局申请登记备案。商标转让登记时须提交转让协议书及委托书。两份文件均须办公证手续并送伊拉克领事馆办理认证手续。委托书应包括有关伊拉克抵制协会的8项标准的答复。
  商标转让、抵押及商标权的获得只有在公告和注册后才能对第三方有约束力。
  (二)许可使用
  注册商标亦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许可使用所需文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必须表明许可使用的期限和条件;
  2.委托书,该文件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同时,委托书内必须包括有关伊拉克抵制协会规定的8项标准的答复。

八、撤销与放弃
  商标注册审查官或其他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撤销商标注册的申请。撤销申请可以基于下列理由:
  1.该商标注册不符合伊拉克商法之规定;
  2.该商标注册后连续2年没使用在注册商标所核定的注册商品上。
  基于上述1而提出的撤销申请可以在任何时间进行,没有限制。
  基于上述2而提出的撤销申请,法庭将根据具体情形决定保留或撤销该商标注册。如果该注册商标注册所有人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说服商标注册审查官其不使用
是缘于贸易中的特殊情况,而非当事人本身想放弃其注册商标,则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商标撤销申请必须向伊拉克民事法庭提出。
   商标注册审查官如发现商标注册与公众利益相抵触,或伊拉克抵制局认为其与伊拉克在先注册的商标、伊拉克官方图案、徽记相似,
   将主动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注册审查官撤销其商标注册或在不改变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性质的前提下修改、增补其商标
   注册内容。商标注册审查官将依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条款决定接受或驳回商标所有人之申请。
   对注册商标的任何更改均须在官方公告上刊登,对原注册商标的更改,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

九、海关备案
  任何进口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商品,或进口模仿他人产品包装的商品的行为将受到处罚。法庭将要求海关扣留上述违法的商品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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