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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申请的优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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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申请的优先权问题
作者:东正    文章来源:国际部    点击数:1678    更新时间:2012/12/13

问:何时可依公约优先权在中国香港提出注册申请?

答:虽然理论上可以在规定的六个月优先权期间的任何时间内提出注册申请,但是仍应尽可能及早地提出注册申请,并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声称具有优先权。一旦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处将暂时将此商标引用作为反对其他尚未公布的在先商标申请。如在先商标申请已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上公布并获注册,这并不影响具有优先权的商标获得注册,因为前一商标并不是可对抗后一商标的"在先商标"。如在先商标申请仍处于"反对期?,即在公布的三个月内或该期间的延展期内,优先权人可通过提交反对通知而行使其优先权。

问:是否需要提交公约优先权文件?

答:除非商标注册处如此要求,否则无需提交。一般而言,当有与申请商标存在可能冲突的在先申请时,商标注册处会要求提供公约优先权文件。

问:虽然已根据《商标条例》声称优先权,但由于申请的不足之处而延迟了申请日,导致超过了六个月的优先权期,这时是否会丧失优先权?

答:如给予的申请日是在申请公约优先权的六个月后,则丧失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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