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现行1994年制订的商标法,针对特殊标志的保护有着十分明确且清楚的规定,现根据英国商标法的规定翻译及整理如下:
(1)商标如果由下列各项构成或包含有:
(a)皇家军队、或皇家军队的任何主要盾徽、或任何与皇家军队或其盾徽十分相似的,极易引起误认的徽章或图案,如:
皇家海军 皇家海军 皇家空军
有关英国军队旗帜的更多资料可以参考该文: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Kingdom_ensign
(b)皇冠或任何皇家旗帜的图形,举例如下:
(c)女王陛下或任何皇室成员的肖像,或任何似是而非的模仿,举例如下:
(d)很可能使人们认为申请人已经或最近已获得皇家的恩赐或授权的文字、字母或图形,应不予注册,除非在注册局长看来,上述各项已经女王陛下同意或视情况得到有关的皇室成员同意或代表他们的同意。
(2)商标如果由下列图案构成或包含有下列图案: (a)联合王国的国旗,
或 (b)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或马恩岛的旗帜,
更多英国国旗资料参考:http://www.cn1n.com/history/british/20091130/1657115422.htm
如果在商标审查人员认为该商标的使用会引起误认或产生严重的冒犯性,应根据(b)项有关旗帜的规定禁止注册。
(3)在第57条(巴黎公约成员国家的国徽等),或第58条(一些国际组织的徽章等)规定的情形下,商标应不予注册。
(4)如果商标由下列各有关项构成或包含有有关项,禁止此类商标注册的条款可以根据在这些情况下可以规定的规则制定。
(a)由王权授予的一个人有权享有的纹章,或
(b)与这样的纹章十分相似,足以引起误认的徽章
除非在注册局长看来已经得到那人的同意或代表那人的同意。
对已注册的这样的商标,本法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应解释为授权其与纹章法相冲突的任何使用。
(5)* 1995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律规定,商标中不得由奥林匹克标志构成,也不能包含代表奥林匹克标志含义的,
(a)该申请由当前根据1995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第1(2)款指定的申请人提交(国务卿行使权力任命一人作为奥委会权利的持有人)
(b)已取得上述(a)项提及的人员或其代表的同意
本款是原法案之外,根据1995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第13条制订的,于1995年9月21日正式生效。
注:本文由1994年英国商标法(现行)的第4条规定翻译而来,其中第5款是后来增加进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