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在招牌上用他人商标
很多商家在销售商品时,用商品的商标来装饰门面,希望获得买家青睐,增加营业额,但却给自己带来麻烦。近日,江门某商贸行在店面招牌上标注“五粮液”商标,被该酒业公司告上法庭,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合共6万元。
原告称,被告张某未经许可,在其个体经营的商贸行的店面招牌上使用其知名品牌酒字眼及图形商标,其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停止侵权、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5万元。
而被告张某辩称,其做法并没有侵犯宜宾五粮液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因此请求法院对原告诉讼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装潢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误导公众的,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而张某辩称其获得授权经销该酒业公司生产的其中一种系列酒,有权使用涉案商标,但经授权销售不能等同于经授权使用涉案注册商标。而对于原告过高的诉求,法院予以驳回,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