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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假冒“茅台”等烟酒商标标识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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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假冒“茅台”等烟酒商标标识获刑
作者:东方网    新闻来源:东方网    点击数:936    更新时间:2013/3/8
东方网3月8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为获高利润,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大量生产假冒的烟酒注册商标标识,其中包括“茅台(600519,股吧)”、“芙蓉王”等。日前,因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法院判处该公司罚金4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获刑3年3个月、罚金1万元,员工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5000元。

  该公司自2011年6月开始,公司的法人李某在公司的厂房内,组织员工生产假冒“茅台”、“芙蓉王”等烟酒类商品的注册商标标识等,员工叶某明知是伪造标识仍积极参与。2011年12月,上海市公安局在上述地点查获假冒“茅台”、“芙蓉王”等注册商标的标识共计16万余件,以及印制注册商标的金属模板16块等。同日,李某、叶某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主管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该公司、李某、叶某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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