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自2011年6月开始,公司的法人李某在公司的厂房内,组织员工生产假冒“茅台”、“芙蓉王”等烟酒类商品的注册商标标识等,员工叶某明知是伪造标识仍积极参与。2011年12月,上海市公安局在上述地点查获假冒“茅台”、“芙蓉王”等注册商标的标识共计16万余件,以及印制注册商标的金属模板16块等。同日,李某、叶某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主管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该公司、李某、叶某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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