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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中国日报记者采访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局长李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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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记者采访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局长李建昌
作者:中国日报    文章来源:中国日报    点击数:2121    更新时间:2012/3/5

中国日报记者采访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局长李建昌

2009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局长

李建昌陪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参观商标注册大厅。

【记者】: 2010年3月有媒体报道,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八年居世界第一,请您具体介绍一下近年来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增长情况,以及其原因?

【李建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标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商标申请量增长明显,由1980年的2.6万件增长到2009年的83.05万件,增长了近32倍,连续八年居世界第一。在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下,全球范围内商标注册申请量明显下滑,而我国由于经济回升向好,由于实施商标战略,全社会商标意识的提高,也由于商标注册审查速度加快、商标注册周期缩短,商标专用权得到有力保护,提升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信心,商标注册申请量大幅度上升,2010年1至6月为49.15万件,同比增长34.93%,全年有望超过百万件,再创历史新高。而近年来,美国商标年申请量为40万件,日本、韩国为12万件,欧盟、法国、德国不到10万件。

目前,我国商标注册累计申请量为770.2万件,累计注册量为495.6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为402.2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在2010年4月26日致中国的贺辞中指出:“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商标局。仅仅去年,中国的商标申请量就已经达到83万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马德里体系中,中国的国际商标申请排名世界前10位,中国也是国外商标申请人指定最多的国家,这充分显示了中国市场的重要性和吸引力。”这是对我国商标工作最权威、最中肯的评价。

【记者】:请问国内企业在国外的商标注册量,以及国外企业在国内的商标注册量近年来的趋势如何?您认为原因是什么?

【李建昌】:2005年至2009年,我国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在马德里联盟内一直保持在第八位,分别为1315件、1416件、1458件、1574件、1346件。

2005年至2009年,我国连续五年位居马德里联盟被指定缔约方第一位,分别为:13575件、15801件、16676件、17829件和14766件。

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略有下降。对此,我局开展了旨在加强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一系列工作:一是全面加强宣传工作。在中国工商报、中华商标等报刊上发表了20多篇文章,集中对马德里体系进行介绍。对中国商标网的“马德里申请”栏目进行充实,安排专人整理国际注册信息并定期发布在网站上。印制了一批宣传小折页,在会议和培训期间向有关人员分发。二是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去年,商标局派员分赴济南、武汉、温州、成都等地进行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宣讲培训工作,得到了地方工商局和企业的热情响应,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三是进一步改进内部申请件移转程序。由向国际局每周报送一次改为即办即报,缩短了我局对国际注册申请件的审查时间。四是初步建立了“重点企业维权数据库”。不断收集维权信息,深入了解我国企业海外维权情况,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累经验、提供指导。五是加强调研工作。根据总局领导指示,商标局成立了商标境外注册和海外维权调研组,今年4月,赴山东、浙江、北京、重庆和陕西五省市,对建立我国企业商标海外维权机制进行了专项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现正抓紧制定《关于加强商标国际注册,建立商标海外维权机制的指导意见》。

2009年,同样因为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企业在我国的商标申请量一度低迷,但从总体上看,近年来的申请量保持了稳步增长的态势,一方面说明我国消费市场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我国政府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努力营造的良好投资环境,使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与我国发展贸易往来。

2010年1至6月,我国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为780件,同比增长39.2%,累计达10423件;国外企业在我国的商标申请量为6629件,同比增长1.98%,累计达147985件。

【记者】:我国近期在商标注册体系领域的对外合作计划如何?

【李建昌】: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在商标领域的多边和双边交流合作继续呈现活跃态势,在巩固和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商标主管机关友好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努力拓宽对外交流与合作渠道,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

(一)积极开展多边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各类专题会议,不断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及亚太经合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继续派员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例会及知识产权议题谈判特会和亚太经合组织的知识产权专家组会议。

4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周伯华局长代表国家工商总局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计划从2010年开始,在中国进一步推广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并将努力推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商品和服务数据库的汉化工作。

(二)2008至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与美国、英国、欧盟、韩国、法国、越南、俄罗斯等国知识产权部门分别签署了以商标为主要内容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中国和这些国家在商标及相关领域正式建立了双边战略合作框架,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进入定期化、规范化阶段,今后将根据各个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内容进行商标领域的各项合作。

(三)2010年,在中欧二期合作项下,双方共同举办了欧方分享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最佳实践活动,中欧分类实务研讨会,分享用户关系管理、用户互动、用户投诉处理及建立用户满意调查报告方面最佳经验研讨会,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此基础上,中欧知识产权保护二期项目将继续推进,计划在2010年下半年就商标审查、注册等举办各种研讨会。

(四)近年来,我局派员参加了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挪威、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秘鲁、中国-智利等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部分的多轮谈判,在遵守有关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前提下,为知识产权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提供充分保护,从而促进自由贸易的进行。

(五)2010年4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应邀率团赴欧洲访问罗马尼亚、德国、瑞士三国商标主管机构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局李建昌局长陪同访问。

【记者】:在商标需求日益旺盛的情况下,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采取了什么措施应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

【李建昌】:商标抢注行为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商标异议程序或者争议程序解决。只要证据充分,当事人的权益是能够得到维护的。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程序来解决:

(一)通过异议程序解决恶意抢注问题

1.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2. 异议程序中可以解决的恶意注册申请的情形有:一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或者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三条);二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五条);三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二)通过撤销程序解决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三)拟在新商标法中,完善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打击恶意申请注册行为

为了解决目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商标现象,商标法送审稿中拟增加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恶意抄袭他人在先注册的有较强显著性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行为等规定。

(四)我局已开展多种形式的商标宣传活动,旨在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积极引导和推动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及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因为注册是最有效的保护。商标一旦被抢注,不论最终结果如何,都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延缓其产品占据市场的时间,降低市场份额。因此,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要增强商标的前瞻意识,商标注册先行,才能在市场拓展中少走弯路。

(五)对于企业在海外遭遇恶意抢注,我局采取的应对措施有:鼓励企业提前到准备销售商品的国家进行商标国家注册或者进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增强企业的商标主动维权的意识,一旦面对商标纠纷和恶意抢注行为,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努力建立健全商标海外维权机制;建立商标国际注册和维权数据库,为企业海外维权提供信息服务。2009年4月份,“王致和”历时820天打赢了中国老字号海外维权第一案,开了一个好头,给遭受商标侵权之苦的中国企业带来启示,那就是企业要有更强的商标注册意识和维权意识,在遇到海外商标侵权时,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要敢于到海外打官司。

【记者】:据新华社报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从3月25日起至6月30 日对全市商标代理组织开展专项整顿工作。请问,根据您的了解,我国目前商标代理行业的发展状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

【李建昌】:我国的商标代理行业是伴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和商标事业的发展逐渐发展起来的。199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开始在全国试点推行商标代理制度,逐步取代此前的工商行政机关商标注册核转制度。1994年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制定颁布了《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办法》以及《关于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我国商标代理行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商标代理机构147家,通过国家统一考试的商标代理人约1500人,其专业地位和服务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80%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设立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两项行政审批。此后,新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数量剧增,截至2010年7月9日,共有5183家商标代理组织备案开展代理业务,比取消行政审批前增长了34倍还多,代理从业人员扩展到数万名。

目前商标代理行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商标代理质量大幅下降,影响到商标注册确权与保护工作的开展。由于目前对代理人员没有从业资格限制和缺乏必要的培训,许多代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知识,致使代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大幅降低,严重影响了我局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效率。二是商标代理服务市场极度混乱,无序竞争造成了恶劣影响。由于缺少专业资格要求,代理组织鱼龙混杂,部分地区商标代理组织之间不求质量压价竞争;一些代理组织把专业的商标法律服务发展到目前的“摆地摊”、街边拉客式服务,严重损害了国内商标代理行业服务信誉和形象。三是委托人利益得不到保障,质量低劣的代理服务和混乱的市场秩序,不仅最终影响了广大委托人的商标权益,而且由于缺乏足够的威慑,目前有多起事件反映代理组织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委托人钱财、拖欠商标规费等损害委托人权益的情形。因此,加快《商标代理条例》的立法进程,对商标代理行为建立必要的专业化法律规范体系,设定必要的行政监管和行业管理手段,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记者】:去年有媒体报道,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称2010年有望将商标审查周期缩短到一年之内,从而解决商标申请积压问题,请问目前的实施情况如何?

【李建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大幅度增长,在此情况下形成积压,商标注册周期不断延长,到2007年底,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积压已达到182万件,商标注册周期延长到36个月以上,国内外对此反映强烈。商标注册周期延长问题引起了国家工商总局党组的高度重视。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将解决商标注册积压问题列为事关大局、涉及长远的八项重点工作之一,2008年更是列为八项重点工作之首,明确提出“三年解决积压、五年达到国际水平”的“三五目标”(即:2008年完成商标审查70万件,商标审查周期由36个月缩短到30个月;2009年完成商标审查130万件,商标审查周期由30个月缩短到19个月;2010年完成商标审查140万件,商标审查周期由19个月缩短到12个月)。采取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调整和增设内部机构,完善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绩效管理,招聘300名商标审查辅助人员、充实商标审查力量,加强商标审查制度建设、完善商标审查质量管理,加强自动化建设、积极开发利用高科技手段等重大措施。两年来,在确保审查质量的前提下,解决商标审查积压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2008年共审查商标注册申请74.98万件,超额4.98万件完成全年审查70万件任务,同比增长85.27%,商标审查周期由36个月缩短到30个月,自2000年以来,商标注册审查量首次超过当年商标注册申请量,实现了历史性的转变,从根本上扭转了商标工作的被动局面;2009年9月,商标注册审查量突破百万大关,到年底达141.47万件,超额11.47万件完成全年审查130万件任务,同比增长88.69%,相当于加快审查前近五年的工作量,审查周期缩短到17个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协会和欧盟、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家(地区)商标主管部门纷纷来函致贺。

2010年是“三年解决积压”的决胜之年。1至6月,商标局共完成商标注册审查759197件,同比增长5.39%,超额完成“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到年底一定能实现彻底解决商标审查积压、商标审查周期缩短到一年之内的“三年目标”。

【记者】:驰名商标(特别是外国注册人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在我国是多年存在但难以解决的问题。多年来,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到我国各地政府也一直积极呼吁并采取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但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请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如何看待并解决这个问题?如何进一步保护驰名商标,从而增强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运作的信心。

【李建昌】:(一)驰名商标的特征决定其具备易受侵害性,驰名商标的保护受到各国重视。驰名商标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一般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由于其载有较高的商誉,并可由此获取更高的商业利益,因此,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更容易被假冒侵权,这也是为什么各国给予驰名商标更广的法律保护范围和更大保护力度的原因。

(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完全达到了国际条约的规定和入世承诺的要求。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仿造、冒用这些高知名度商标以促销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严重,针对这一问题,1925年修订后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1994年4月,作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件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议》)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进行了重要补充。我国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完全符合国际条约的规定,也在履行入世的承诺。我国对国内注册人和外国注册人的驰名商标给予同等保护。

(三)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标行政保护体制给予驰名商标更强有力的保护。我们知道,我国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建立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双轨制”,就是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双轨制”。在大部分国家,遇到商标纠纷就要找法院,在一些国家也有行政保护,但主要体现在海关的保护上。而在我国,我们有司法保护,同时在行政保护上,我们有海关的保护还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保护。而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可以应当事人的投诉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而且可以依照职权主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除与大多数国家一样通过驰名商标条款处理所涉个案以外,一些地方工商部门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一般还给予了主动的保护和指导,比如开展保护驰名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把驰名商标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予以保护;定期走访驰名商标企业,主动了解驰名商标企业商标使用和保护情况;在企业制定和实施商标策略时,给予驰名商标企业必要的指导和服务;辅导企业如何宣传和使用好驰名商标;将驰名商标纳入全省、市工商系统经济户口,企业名称登记中,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等,这些都是工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具体体现。

(四)工商部门已将加大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力度作为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重要任务。截至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管理、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和争议程序中通过认定驰名商标给予法律保护的商标共计2014件,其中112件为外国注册人所有,占总数的6%,分属15个国家和地区。《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高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中明确将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保护驰名商标企业合法权益作为商标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驰名商标的保护状况也是衡量各地工商部门推进商标战略实施落实成效的重要内容。我们希望,通过工商部门、驰名商标权利人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切实保障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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