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是1991年底成立的“独联体”的成员国。
创立保护工业产权跨国委员会的协定于1993年3月12日在莫斯科签订。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为9个缔约国之一,其他国家有: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乌克兰和乌兹别克斯坦。
一、概要
吉尔吉斯斯坦有关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法规正在制定中。在工业产权法规制定前,吉尔吉斯斯坦政府于1993年8月2日采用了工业产权暂行规则。
1998年2月4日新商标法生效。
吉尔吉斯斯坦采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于1994年2月14日声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在吉尔吉斯斯坦继续适用。
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 新申请
自1993年8月2日起,可以根据工业产权暂行规则向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科学和新技术委员会专利部提交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所需文件:
1.经签署的委托书;
2.25张商标如一或照片。
(二) 前苏联专利局授予注册的商标
前苏联专利局授予的且仍有效的商标注册所有人可在1994年8月1日前向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科学和新技术委员会专利部提出授予吉尔吉斯斯坦商标注册证的要求。
(三) 在俄罗斯专利局未结案的商标申请
在1993年8月2日前向俄罗斯专利局提交,但尚未结案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表示或有意获得商标在吉尔吉斯斯坦的保护,可在1994年8月1日前向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科学和新技术委员会专利局提出按照吉尔吉斯斯坦法进一步审理申请的要求。
(四) 在前苏联的国际商标注册
在吉尔吉斯斯坦1994年2月14日递交的声明和马德里联盟会议1992年9月29日通过的规定,符合下述条件的国际注册可在吉尔吉斯斯坦有效:
1. 在1991年12月25日前领土延伸到苏联的有效的国际注册商标;
2. 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要求;
3. 每个国际注册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支付62瑞士法郎的费用。
前苏联国际注册商标在吉尔吉斯斯坦继续有效的书面要求及相应的费用必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发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寄至国际局,否则要求将被拒绝。前苏联国际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也可不等国际局的通知而提出要求并支付费用。
对于1994年2月14日前领土延伸到俄罗斯的有效国际注册,国际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于1994年8月1日前要求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科学和新技术委员会专利部按照吉尔吉斯斯坦法将其作为注册申请审理。
自1994年2月14日起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规则第20条规定,通过商标所有人本国的国家局提出领土延伸要求获得商标在吉尔吉斯斯坦的保护。
三、商标注册的有效期: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续展有效期为10年。
四、注册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起或自撤销申请日之前连续3年不使用,将可能被撤销
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