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说明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32条和《商标评审规则》。
二、商标驳回复审前提条件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三、商标驳回复审费用
1、规费:1500元/件;
2、代理费:3000元/件起。
四、商标驳回的原因分析
1、有相关在先权利:有近似商标在先申请;
2、商标不具备显著性:该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或者表明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等;
3、商标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或者具有不良影响:主要是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
五、申请复审的书件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2、《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3、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5、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6、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六、申请复审所需的材料
商标驳回复审根据驳回的理由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相同,一般材料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商标代理委托书(加盖公章);
3、商标驳回通知书;
4、商标真实含义、设计思想、专业设计证明,出具书面材料。
5、企业简介及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6、企业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7、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复印件;
8、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或复印件;
9、其他可证明企业产品知名度的证据材料;
10、其他可证明企业产品知名度和销售量的合同、协议等证据材料;
七、商标驳回复审办理流程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驳回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驳回复审申请书件:包括撰写驳回复审申请书、拟写驳回复审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驳回复审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复审申请书件;
4、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书件不予退还。
八、商标驳回复审的评审和裁定
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目前,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自正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需8个月左右的时间审理完成。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消商标局的驳回裁定,核准该复审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及公告事宜;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驳回该复审商标的裁定,商标申请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九、商标驳回复审注意事项
1、商标驳回并不代表这个商标一定不可以注册和使用,驳回只是商标局的初步决定,对此决定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至此商标权利确认程序才全部完成;
2、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只有十五天,如果当事人想保留被驳回的商标,应当在十五天内及时提出复审申请,同时作为送达期间证据的送达信封一定要保留好;
3、商标驳回的理由不同,提出复审所需准备的证据材料也不相同,建议当事人对不同的驳回理由有针对性的提供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