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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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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商标注册
作者:东正    文章来源:国际部    点击数:2204    更新时间:2012/12/2

一、概要

1、自1975午10月1日起,哥斯达黎加开始实施1975年5月27日生效的《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该条约废止了成员国以往的国内工业产权立法,从而建立了一整套统一的关于商标、商行字号以及广告用语的保护法规。

1975年10月1日以前在哥斯达黎加注册或续展的商标、商行字号及广告用语继续有效,但1975年10月1日以后的商标注册及续展必须遵循(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的规定。自公告日起60天内对商标申请所作的修改、增补、删减不影响该商标申请享有的优先权以及条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哥斯达黎加商标权的获得实行注册在先原则。根据《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规定,商标注册采取自愿申请原则,但化学品类、药品类、医用器材类、兽医用品类及食品类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3、哥斯达黎加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商行字号、广告用语的注册申请。

4、商标商品和服务分类适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商标申请适用一个类别一份申请原则。

5、哥斯达黎加为《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国家英文缩写:CR。

二、商标单一费用及详细资料

申请费:请点击在线客服或致电400-666-8816

查询:请点击在线客服或致电400-666-8816

申请人主体资格:哥斯达黎加国籍的法人以及个体工商者,外国人、外国企业都可以向哥斯达黎加工业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所需文件:

1、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2、 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

3、 商标图样

4、 委托书(认证)

审查流程:工业产权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后即对商标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如果商标申请文件和内容符合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审查官则发给申请人商标受理通知;如果商标申请文件和内容不符合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审查官则将申请文件退回申请人进行修正。申请人在收到退回文件后15日内将修正的文件返回商标注册审查官。如发现有在先申请或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存在,商标注册审查官可以作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或等到在先申请有了终局决定后在作出相应的决定。

官方回执时间:4-5周
注册需时:12-25个月
注册有效期:10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的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申请需在注册有效期满前1年内提出,商标续展无宽展期。

办理途径分析:哥斯达黎加非马德里成员国,因此,只能通过单一方式予以办理。

其他:*商标异议期限:2个月 *连续不使用撤销时间:无规定

*官方语言:西班牙语/英语

*该地区需提供公证文件,认证费:¥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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