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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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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商标注册
作者:东正    文章来源:国际部    点击数:1851    更新时间:2012/12/2

一、概要

1、1993年1月1日捷克斯洛伐克分裂为两个独立的国家——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

1993年1月1日前捷克斯洛伐克专利局核准的商标注册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确认。

对于1992年12月31日在捷克斯洛伐克尚未结案的申请,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会逐案征求申请人的指示后处理。如果申请人想继续在斯洛伐克共和国注册,申请人可在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新的委托书以便继续审查。

对于1993年1月1日前领土延伸到捷克斯洛伐克的国际注册,只要商标所有人于1994年4月1日前向国际局提出书面请求并就每份商标国际注册支付62瑞士法郎的费用,上述国际注册可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继续有效。

2、斯洛伐克于1993年4月29日通过了新的工业产权法,该法包括了原斯洛伐克商标法的所有实质性的条款。现行的法律还有1997年3月1日生效的第55/1997号商标法。

3、在斯洛伐克,商标权基于注册获得。

4、斯洛伐克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申请。

5、斯洛伐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6、斯洛伐克共和国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声明:自1993年1月1日起原捷克斯洛伐克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管理的所有条约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继续适用,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法条约》、《里斯本协定》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7年9月13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属同为协定同为议定成员国。

国家英文缩写:SK。

二、商标单一费用及详细资料

申请费 请点击在线客服或致电400-666-8816

查询费 请点击在线客服或致电400-666-8816

申请人主体资格: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有权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如果申请人在斯洛伐克共和国没有住所或营业所,他必须授权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居住并登记的代理向斯洛伐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图样。

2、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3、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商品和服务名称的申请书。。

审查流程:如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原捷克斯洛伐克商标法或细则规定的条件,工业产权局将请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纠正。如果申请人没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官方将中止审查。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工业产权局将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争辩或撤销其申请。

官方回执时间:1-2月
注册需时:15-18个月
注册有效期: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的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的申请可以在期满前12个月内提出,也可在期满后6个月内提交但要缴纳罚款。

注:1、案件类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予以报价。
2、费用会因汇率或者其他事由做相应调整,以上费用均为参考价,具体费用请来电咨询。

三、办理途径分析

斯洛伐克属马德里成员国,如通过马德里途径单独办理商标注册,马德里国际注册代理费3000元。要求:国内商标受理通知书。

通过马德里方式办理斯洛伐克商标,费用上比单一办理要便宜。如对时间及单独商标证书有较多要求,则可选择单一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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