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1、现行台湾地区商标第1条规定:“为保障商标权及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工商企业正常发展,特制定本法。”
2、现行台湾地区商标法主要架构是建立于1973年,期间虽有多次修正,仍维持其基本章节及条文。2003年5月28日修正后商标法共分10章、94条件,引进许多新制度。
地区英文缩写:TW。
二、商标单一费用及详细资料
单位:人民币
业务名称 |
描述 |
费用 |
备注 |
查询 |
律师查询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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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 |
台湾商标申请注册 |
请点击在线客服或致电400-666-8816 |
20项产品,每增加一项加收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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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
提出商标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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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 |
对已注册商标提出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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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续展 |
商标注册续展 |
宽展期(6个月)多缴纳1000 | |
商标变更 |
申请/注册人名称及地址;代理人名称及地址变更 |
变更名称及地址同时办理仅收取一份费用 | |
商标转让 |
转让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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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 |
许可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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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体资格: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申请注册商标。在台湾地区无住所或营业所者,应委任商标代理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图样。
2、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3、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贸易或商业情况的说明。
4、商品或服务清单。
审查流程:
1、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商标注册之申请,系先指定审查员审查。
2、审查员再依商标审查办法,先做程序上之审查,即审查申请书之内容及规费文件是否完备,如有错误缺漏或文件未完备者,即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3、当程序审查完毕后,再依商标审查准则,进行实体审查,审查商标图样是否具备积极要件(具有识别性)及未有消极要件(不得注册之特别规定,如与他人商标近似等)。
4、审查后,认为合法者,即以审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公告于商标主管机关公报。
5、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确定后,始予注册。
6、从接获商标申请注册案起,依目前之实务作业,大约需八~十个月才能审查完毕是否核准审定。
7、获准审定后,将于商标公报公告三个月,是否有人异议。
8、公告满三个月而无人异议,始予注册,大约再经过一个半月后始发下商标注册证。
审查须知:
台湾商标审查分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审查。
根据台湾商标法第23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得登记:(1)表示商品或服务之形状、质量、功用或其他说明者;(2)所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通用标章或名称者;(3)商品或包装之立体形状,系为发挥其功能性所必要者;(4)相同或近似于中华民国国旗、国徽、国玺、军旗、军徽、印信、勋章或外国国旗者;(5)相同于国父或国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6)相同或近似于中华民国政府机关或展览性质集会之标章或所发给之褒奖牌状者;(7)相同或近似于国际性著名组织或国内外著名机构之名称、徽记、徽章或标章者;(8)相同或近似于正字标记或其他国内外同性质验证标记者;(9)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10)使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或服务之性质、质量或产地之虞者;(11)相同或近似于他人著名商标或标章,有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之虞,或有减损著名商标或标章之识别性或信誉之虞者。但得该商标或标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请注册者,不在此限;(12)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注册商标或申请在先之商标,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但经该注册商标或申请在先之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者,除二者之商标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均相同外,不在此限;(13)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先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商标,而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他人商标存在者。但得该他人同意申请注册者,不在此限;(14)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艺名、笔名、字号者。但得其同意申请注册者,不在此限;(15)有著名之法人、商号或其他团体之名称,有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之虞者;(16)商标侵害他人之著作权、专利权或其他权利,经判决确定者。但得该他人同意申请注册者,不在此限;(18)相同或近似于我国或与我国有相互承认保护商标之国家或地区之酒类地理标示,而指定使用于酒类商品者。
注:台湾商标有效期自注册日期起计算。
官方回执时间: 2周
注册需时:7-12个月
注册有效期: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商标的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的申请可以在期满前提出。
其他:*商标异议期限:3个月 *连续不使用撤销时间:3年
*官方语言:汉语/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