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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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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商标注册
作者:东正    文章来源:国际部    点击数:2104    更新时间:2012/12/2

一、概要

1、突尼斯现行商标法是依据1889年6月3日法令制订的,并经1983年修订后实施至今。
2、突尼斯采用使用在先注册原则。最早使用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3、可注册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品。
4、商品和服务分类原则与国际分类原则一致。

5、突尼斯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原产地名称里斯本协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之一。

国家英文缩写:TN。

二、商标单一费用及详细资料

申请费:请点击在线客服或致电400-666-8816

 查询:请点击在线客服或致电400-666-8816

申请人主体资格:任何人均可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最早使用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在突尼斯从事商业、工业或农业的外国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在突尼斯从事商业、工业或农业的外国人可申请注册商标。企业注册在与突尼斯签订了互惠条约的其他国家的外国人或突尼斯国民可申请注册商标。

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图样。

2、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3、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名称,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及具体名称。

审查流程: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提交到设在首都突尼斯的专利局。商标申请不进行任何审查,申请提交后注册证自动签发。

官方回执时间:1个月
    注册需时:12-18个月
    注册有效期:15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商标的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5年。续展的申请可以在期满前提出,也可在期满后提出。

  办理途径分析:突尼斯非马德里成员国,因此,只能通过单一方式予以办理。

其他:*商标异议期限:无规定                            *连续不使用撤销时间:无规定

        *官方语言:阿拉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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